政策文件

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:银行保函可替代预留资金,金额上限为3%

政策资讯

政策文件发布时间:来源: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(新疆住建厅公开文本)
内容摘要

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允许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,保证金或替代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,并对避免重复担保和到期返还作出规定。

适用范围:全国。文号:建质〔2017〕138号。

基础政策信息

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于2017年6月20日印发建质〔2017〕138号,自7月1日起施行。本文根据新疆住建厅公开的通知及办法附件整理;该站页面显示公开日期为2023年4月4日,不代表政策于2023年新制定。

银行保函与金额上限

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。预留总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;合同约定用银行保函替代时,保函金额同样受3%上限约束。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,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;采用工程质量担保、质量保险等方式的,也不得再预留。

返还与缺陷责任

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,最长不超过2年,由合同约定。到期后承包人可提出返还申请,发包人应按办法和合同核实处理。办理质量保函时,应核对结算金额、缺陷责任期起算方式、索赔及解除条件。

本文为公开资料要点整理,完整文件及附件请查阅来源原文。